摘要:2017年度重要财会法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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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题:会记:中国会计视野2017-2018 点此阅读《会记 2017——2018其他文章》 2017年,是继2014年后的又一次“会计准则修订大年”。在本年度,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为了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七项新修订或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四项准则解释公告,并相应修订了非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一、修订《会计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了现有的《会计法》,正式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次《会计法》修订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消,将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 二、发布新政府补助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新准则实际自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根据我国某些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政府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之间增加了新的分类。新准则明确,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即政府并非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交易不属于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是对企业商品或服务卖价的补贴,则应作为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入的一部分,适用收入准则而不是政府补助准则。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作为销售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处理。 (二)关于政府补助“总额法”与“净额法”列报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保持实质趋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允许对政府补助选择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列报。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净额法”)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针对两种财政贴息形式,分别提出两种处理方法。对于政府贴息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可选择以实际收到贷款及优惠利率入账,或者以贷款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入账,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收益。对于政府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没有可选择的处理方法。 (四)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还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为“其他收益”项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发布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对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表述略有差异(四个条件变为两个条件),但实质要求并未改变,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做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二)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针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问题,由于相关资产的性质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已经由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同时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相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只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不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三)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终止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详尽信息。 (四)关于拟出售子公司投资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明确,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四、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17年12月25日,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增加“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科目。利润表营业利润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利润表净利润下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017年修订),利润表营业利润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并根据新准则重新澄清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核算项目。 五、发布新收入准则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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