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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2018-03-18 15:02 作者:中国数字家电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贵州: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昨日,贵州省工商局联合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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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7年5月9日,吴姓消费者在淘宝网某网店购买促销价为138元(原价位318元)的某品牌M码半身裙1件,下单并付款成功。5月10日,消费者吴某发现网店一直未发货后,通过淘宝网平台“发货提醒”功能每天提醒一次,至5月19日仍未发货。吴某联系到网店后,才被告知M码半身裙断货,要求吴某申请退款。吴某对网店断货的说法不认可,遂向黔西南州消协投诉,要求网店按承诺发货或赔偿。黔西南州消协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调解。5月22日,网店同意发货,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部门建议消费者团购前应仔细阅读团购说明,不要被低价、低折扣迷惑。团购后保留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案情简介】2017年7月3日,邹姓消费者向黔东南州消协投诉称:2016年10月15日在凯里市购买一套商品房,但2017年6月30日去售楼部办理收房手续时,房开商却要求其购买价格715元的电视机顶盒,如不购买就不能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邹某认为房开商强制消费的要求无理,于是向消协投诉。经查消费者投诉属实,后经调解,房开商为消费者无条件办理交房手续。

  【案情简介】郭姓消费者2017年7月27日,在某网站花3000元购买了两张8月2日厦门至兴义的机票,后由于行程变动改签为8月1日厦门至兴义,该网站受理改签并收取改签费用834元,含机票共花费3834元。8月1日两位消费者到达厦门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航空公司告知,7月27日所订航班属于空中公交(巴士)不支持改签,郭某二人因此未能乘机。郭某立即与网站联系,但未得解决。由于当天从厦门到兴义的航班没有了,郭某二人只能重新购买从厦门到贵阳的机票后再返回兴义,花费3070元。从7月27日买机票至8月1日机场换登机牌期间,消费者未收到网站任何关于航班无法乘坐的通知,导致在厦门机场滞留长达7.5小时。后来接到网站客户经理电话,称由于网站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其无法乘坐飞机,但根据公司规定只能退还第二次购买机票的3070元,之前支付的第一次购票及改签费不予退回。黔西南州消协接到投诉后,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电商直通车”平台进行调解,最终网站同意在赔付消费者第二次购买机票3070元的基础上,再加赔600元,合计367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利用现在老年人重视健康的心理,夸大宣传保健品的功效,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消费者退货于法有据。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从消费者提供的证据显示该网站已为消费者完成机票的改签并收取相应费用,则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由于网站失误,导致消费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乘机,网站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评析】本案中,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成品油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了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办法》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及时的查处,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从源头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孙维娜)

  一口价不见得就干脆

  不买机顶盒不交房

  新购冰箱有瑕疵

  【案情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昨日,贵州省工商局联合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记者注意到,十大案例里,既有涉及装修合同、老年人被忽悠买保健品这样的顽疾,也有包括团购、网购被改单、网站改签机票等新兴消费方式所带来的烦恼。

  【案情简介】2017年1月4日,贵阳市白云区消费者李阿姨来到一家便利店,营业员向其推销一款保健品,宣称对治疗高血压、脂肪肝、糖尿病有显著作用,连续服用三天,糖尿病和高血压就可达到正常值。信以为真的李阿姨便购买了4盒保健品总价18200元。在服用三天后发现自己的高血压并没有如销售员宣称的那样回到正常值。2017年1月9日,李阿姨向白云区消协投诉,要求退货。接到投诉后,白云区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经消协调解,李阿姨全款获退。

  【案例评析】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为解决“举证难”这一难题,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案例评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房开商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对此类霸道做法,消费者应坚决抵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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