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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2018-10-16 12:23 作者:中国数字家电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5号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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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一)登记申请表;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三章 登 记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原标题: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十五届〕第5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不得逆行;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第二章 生产销售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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