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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融資租賃安排

2017-10-15 11:00 作者:中国数字家电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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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0-13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GO HOLDING LIMITED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49) 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0月13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天津)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平安租赁(天津)有条件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70,588,000港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36个月。 上市规则涵义 平安租赁(天津)是平安租赁的附属公司。由於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签订之早前融资租赁安排与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天津)签订之融资租赁安排,在此前12个月期间(含融资租赁安排日期)内达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彼等安排会以一系列交易合并计算。由於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而此外,融资租赁安排与早前融资租赁安排合并计算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1.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7年10月13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平安租 赁(天津)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平安租赁(天津)有条件同意以代价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70,588,000港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36个月。 2. 融资租赁安排 融资租赁合约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订约方 (a) 平安租赁(天津)(作为融资租赁合约项下的买方及出租人) (b) 广东志高(作为融资租赁合约项下的卖方及承租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平安租赁(天津)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标的事项 出售设备予平安租赁(天津)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广东志高将出售而平安租赁(天津)将购买广东志高拥有的设备 (并无任何所有权瑕疵及产权负担),总代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70,588,000港元)(「购买价」)。购买价乃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天津)经参考设备的初始买入价及账面值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购买价(经扣除下文「保证金」一段所述保证金後)应由平安租赁(天津)於若干条件获达成後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志高支付,有关条件包括(当中包括)广东志高已向平安租赁(天津)发出购买价支付通知原件。 广东志高租回设备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设备於其後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36个月。融资租赁合约仅於若干条件获达成後方始生效,有关条件包括(当中包括)(i)已授出公司担保;(ii)广东志高已向平安租赁(天津)发出广东志高批准的董事会决议(特别是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合约);及(iii)本公司已向平安租赁(天津)发出本公司批准的董事会决议(特别是授出相关公司担保)。 设备所有权 於租期内,设备所有权应归属平安租赁(天津)所有。 在广东志高妥当及全面履行其於融资租赁合约项下所有责任的前提下,於租期届满时平安租赁(天津)将以议定名义代价人民币100元(「名义售後购回代价」)将设备所有权转让予广东志高。 租赁付款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广东志高应付平安租赁(天津)的总租赁付款(「租赁付款」)为人民币64,680,012元(相当於约76,094,000港元)(含税)(受中国基准利率变动的影响),包括本金额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於约70,588,000港元)及利息人民币约4,680,000元(相当於约5,506,000港元)(受中国基准利率变动的影响),并将由广东志高按36个月分期支付予平安租赁(天津)。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将作出的租赁付款乃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天津)经参考可资比较设备及机器融资租赁之现行市场租率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广东志高应付的租赁付款预期将透过本集团内部资源以现金偿付。 保证金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广东志高应向平安租赁(天津)支付人民币11,688,000元的可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将自平安租赁(天津)根据融资租赁合约将向广东志高支付的购买价中扣除。 倘广东志高有任何结欠款额或因广东志高违约而引致的罚款,平安租赁(天津)有权自保证金中扣减有关金额。於租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平安租赁(天津)应广东志高之要求有权扣减保证金(或其中任何部份)以抵销租赁付款的最後一期或多期款项及名义售後购回代价。於租期届满时的任何余下保证金将於租期届满日期退还予广东志高。 公司担保 根据融资租赁合约,本公司於2017年10月13日提供以平安租赁(天津)为受益人的公司担保(「公司担保」),作为广东志高於融资租赁合约项下责任的担保。 3. 早前融资租赁安排 於2016年12月13日,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约,据此平安租赁有条件同意从广东志高购买若干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60,300,000元(相当於约70,941,000港元),并将该等设备租回予广东志高,租赁付款合计为人民币65,003,400元(相当於约76,475,000港元),租期为36个月(「2016年12月融资租赁安排」)。2016年12月融资租赁安排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之公布。 於2017年1月20日,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约,据此平安租赁有条件同意从广东志高购买若干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31,591,928元(相当於约37,167,000港元),并将该等设备租回予广东志高,租赁付款合计为人民币34,063,200元(相当於约40,074,000港元),租期为36个月(「2017年1月融资租赁安排」,连同2016年12月融资租赁安排,统称为「早前融资租赁安排」)。2017年1月融资租赁安排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之公布。 4. 有关广东志高、平安租赁及平安租赁(天津)的资料 广东志高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空调制造及销售。广东志高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据本公司所知,平安租赁及平安租赁(天津)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属於同一集团及各自主要从事融资租赁及其他租赁业务。 5.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空调产品。 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安排将增强本集团的营运资金状况,为本集团提供短期贷款以外的中期融资方法,而不会对广东志高实际生产及营运造成重大影响。此外,融资租赁安排的条款乃由相关订约方经参考设备初始买入价及账面值以及可资比较设备及机器融资租赁现行市场租率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 有鉴於此,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合约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实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6. 上市规则涵义 平安租赁(天津)是平安租赁的附属公司。由於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签订之早前融资租赁安排与由广东志高与平安租赁(天津)签订之融资租赁安排,在此前12个月期间(含融资租赁安排日期)内达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彼等安排会以一系列交易合并计算。由於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而此外,融资租赁安排与早前融资租赁安排合并计算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高於5%但所有百分比率均低於25%,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7.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担保」 指 具备本公布「2.融资租赁安排-公司担保」一节所 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设备」 指 位於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与广东志高制造空调有 关的若干机器及设备 「融资租赁安排」 指 融资租赁合约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安排 「融资租赁合约」 指 平安租赁(天津)与广东志高於2017年10月13日订 立的融资租赁合约,内容有关(i)平安租赁(天津) 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及(ii)广东志高向平安租赁 (天津)租用设备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东志高」 指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 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 「租赁付款」 指 具备本公布「2.融资租赁安排-租赁付款」一节所 赋予的涵义 「租期」 指 自融资租赁合约所规定购买价支付日起计36个月 期间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名义售後购回代价」 指 具备本公布「2.融资租赁安排-标的事项-设备所 有权」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平安租赁」 指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平安租赁(天津)」 指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早前融资租赁安排」 指 具有本公布「3.早前融资租赁安排」一节所赋予的 涵义 「购买价」 指 具备本公布「2.融资租赁安排-标的事项-出售设 备予平安租赁(天津)」一节所赋予的涵义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保证金」 指 具备本公布「2.融资租赁安排-保证金」一节所赋 予的涵义 「股东」 指 本公司普通股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兴浩 香港,2017年10月13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兴浩、李秀慧、成剑及黄贵建;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小明、傅孝思及王满平。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换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0.850元的概约汇率计算,有关换算仅供说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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