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标题导航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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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且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中和春生、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南润投资、远卓财富9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合顺投资、江西共创、晋明有限3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敬良才、谢吉斌、段歆光、陈钦刚、牙华政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且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铭普光磁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预计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铭普光磁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顺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合顺投资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后)。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合顺投资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合顺投资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合顺投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预计将减持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减持时,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合计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上述股东任何之一在减持前均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反承诺的减持方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为铭普光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一、本所为铭普光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所为铭普光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股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铭普光磁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预计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铭普光磁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顺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合顺投资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后)。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合顺投资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合顺投资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合顺投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预计将减持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减持时,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合计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上述股东任何之一在减持前均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反承诺的减持方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于通信磁性元器件产品生产项目、通信光电部件产品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并着眼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 2、继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 公司致力于高性能、高速率、微型化、低损耗、集成化的中高端光磁通信元器件的研发,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中高端产品比例,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设备、技术人员和经费的投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3、继续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力度 目前公司已与华为、中兴、烽火通信、三星(Samsung)等众多境内外知名通信设备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公司已在众多优质客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口碑及声誉,将继续通过品质、服务提升品牌影响力,拓宽公司的营收渠道,实现公司营业收入、市场份额及竞争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4、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方式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监督约束机制,并且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董事及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上述人员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5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3,1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4.1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1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铭普光磁”,股票代码“00290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9月29日 3、股票简称:铭普光磁 4、股票代码:00290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3,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guan Mentech Optical & Magnetic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00万元(本次发行前)、14,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实收资本:人民币10,500万元(本次发行前)、14,00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杨先进 铭普有限成立日期:2008年6月25日 铭普光磁成立日期:2012年9月28日 住所: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沙迳村中九路 董事会秘书:谢吉斌 主营业务:光磁通信元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网络通信磁性元器件、通信用连接器组件、光电模块、光器件、电源类产品、照明光源、灯具、日用小家电、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研发、产销、维修保养:光伏逆变器和控制器、风能控制器、通信电源、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应急电源、蓄电池管理装置、通信用机柜及其配套产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网络通信终端、电动车充电器及充电桩;数据中心、通信系统、太阳能和风能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集成、安装调测和保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58765M 电话:0769-86921000 传真:0769-81701563 互联网网址:http://www.mnc-tek.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杨先进,实际控制人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本次发行前,杨先进持有公司60.5385%的股份,焦彩红持有公司3.9615%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64.50%的股份,对发行人构成共同控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履历如下: 1、杨先进先生,出生于1974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94年7月至1998年10月在深圳宝安成田电子厂工作;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任职于利高电器厂,担任品质主管;2000年8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福瑞康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2003年起创业并于2008年6月注册铭普有限,2008年6月至2012年9月任铭普有限执行董事,2012年9月至今担任铭普光磁董事长。 2、焦彩红女士,出生于1981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初中学历。2008年参与创建铭普有限,2008年6月至2012年9月担任铭普有限监事,2012年9月至今担任铭普光磁董事。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没有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69,04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1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1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1,863,1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2,874,515.35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9,196.08239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7年9月20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1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5,323.14286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4,087.14773倍,中签率为0.0244669404%。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751,084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030971%,配售比例为0.04236835%;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84,888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996800%,配售比例为0.04060000%;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364,028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8.972229%,配售比例为0.01006663%。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59,997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45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523.07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9月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7)第440ZC032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5,931.93万元(含税),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1.6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上述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充分沟通,并承诺本次发行支付发行费用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抵扣进项增值税。 六、募集资金净额:43,523.0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16元(以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2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2017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17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10.94亿元至11.26亿元左右,较上年同期增长约6.91%至10.05%左右;预计 2017年1-9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50万元至5,866万元,较上年同期降幅为9.56%至11.35%;预计2017年1-9月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90万元至5,869万元左右,较上年同期降幅为6.48%至14.11%。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1-9月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9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电话: 010-65608366 传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龙敏、郑晓明 项目协办人:蔡学敏 项目组成员:温杰、谢晨、黄灿泽、谭焜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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