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家电网

广告赞助

家电常识推荐阅读

主页 > 家电常识 > INTRODUCE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01-11 12:40 作者:中国数字家电网 来源:互联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关于对《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

西边的风脚模论坛 错乱金庸世界 达坎莫莫 大沢佑香 兽交 大沢佑香非洲奇遇记 大地游龙传 大肚吧xxoo 大断崖在哪 大荔县黑社会袁晓亮 大连金贝网 大明星的绝爱小跟班

关于对《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将泰州市政府拟制定的《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16年11月1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政编码:225300


  传 真:0523-86882153


  电子邮箱:tzzqyj@126.com(“泰州征求意见”首字母)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责任主体)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使用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规划、财政、安监、物价、工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明确电梯管理联系人,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检测及日常维护保养等资金。


  第六条(责任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偿能力。


  第七条(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第八条(安全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常识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生产、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行业协会)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制定并发布电梯维保市场参考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电梯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指导和服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电梯采购)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电梯的购置和安装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条(开工告知、监督检验及安装交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在交付使用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销售)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电梯销售单位对其销售的电梯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电梯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界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的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单位,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
      表  情:
      评论内容:
      点击我更换图片
      * 请注意用语文明且合法,谢谢合作 审核后才会显示! Ctrl+回车 可以直接发表